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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有什么具体要求?

创建于2025-07-14 15:40:24
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发〔2024〕22号)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八条第五项规定2.职工集体福利支出。(1)逢年过节慰问。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在职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以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21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以及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日常所需的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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