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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掰手腕受伤,对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创建于2025-04-27 11:57:44
基本案情:乙系某发型店店长,甲系该店学徒。2020年9月,乙两次邀请,甲参与“掰手腕”活动。活动过程中,在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时,乙突然发力致甲受伤。后乙将甲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9054元。甲请求判令发型店、乙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8万。裁判要旨: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请行为不存在胁迫等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形,应当认定受害人属于自愿参加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动作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活动中的正常行为,致害行为符合该类活动的一般特征,且受害人未能举证证明行为人在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关于被某发型店是否具有管理责任并承担责任的问题。“掰手腕”系店员在工作之余自发组织的娱乐性体育竞技活动,因某发型店并非“掰手腕”活动的组织者,且该活动不在其工作指示范围内,因此,某发型店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判决结果: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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