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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宣导(十)
金融机构识别、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时,存在下列特定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加强措施:(一)存在特定风险,如客户或者交易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二)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复杂,如所有权结构涉及境外持股且无法核实登记注册信息,存在循环嵌套、交叉持股,存在协议控制、代持;(三)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出现异常变化,如客户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受益所有人,且无合理理由;(四)先前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的。存在上述特定情形时,应当根据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加强措施:(一)进一步获取受益所有人更为全面的身份信息;(二)通过额外的独立、可靠信息进一步验证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情况;(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代持协议;(四)回访客户,必要时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五)加强客户交易监测;(六)采取更严格的识别标准,如将股权、股份、合伙权益识别标准的阈值设为10%;(七)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核和更新的频率;(八)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