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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5-05-16 21:55:13
为切实强化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升镇容镇貌,着力改善居民生活品质,现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开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让我们携手同行,争做《条例》的践行者、传播者、守护者,从点滴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践行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贴广告,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二)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四)倾倒建筑废弃物、渣土等垃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靠或者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区域、位置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点停放;(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入位,越线、跨线停放;(三)机动车逆向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方向停放;(四)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碍。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机动车驾驶 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拖移到指定地点停放。详细条例,请到昭通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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