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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创建于2025-04-27 11:30:46
基本案情:2021年3月27日上午,原告杨某杰步行至某食品商行门口时被坠落物砸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裁判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根据事发当日派出所对邹某及陶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原告杨某杰系在被告某食品商行门口被门头附近坠落的物品砸伤,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某食品商行主张砸伤原告的木盒系物业公司安放,且系因隔壁装修施工的原因造成,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杨某杰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一、被告某食品商行赔偿原告杨某杰的各项损失共计222070.73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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