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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

创建于2025-04-26 17:09:05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谢某梅与贺某阳结婚。婚后贺某阳时常对谢某梅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4月,贺某阳再次对谢某梅施暴,致使其遭受严重损伤。4月29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贺某阳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23年12月,公诉机关以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对贺某阳提起公诉;其后,谢某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外,由于贺某阳可能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谢某梅对贺某阳及四川某公司等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等诉讼。在本案审理中,上述五件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裁判理由: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结果: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贺某某由原告谢某梅直接抚养,被告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贺某某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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