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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2025-03-04 11:57:31
大家好,我是王皓律师,今天来为大家解析何某永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2025-04-1-179-001)。2018年9月7日,在黑龙江饶河县某超市,何某永因香瓜退货与曹某德发生争吵。曹某德先动手推搡,引发双方厮打,何某永持拖布追打曹某德,后被曹某德推至台阶下,此时冲突暂歇。然而,曹某德进入自家熟食店拿取菜刀,追砍何某永,何某永用拖布挥挡,致使曹某德鼻子轻伤二级。从法律角度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特定条件。本案中,曹某德先动手,使矛盾升级,存在明显过错。在双方停止厮打后,曹某德持菜刀追砍的行为,性质恶劣、手段危险、强度极高,严重危及何某永生命安全,属于不法侵害。何某永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后退并用拖布挥打,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及意图条件,具备防卫性质。而且,曹某德持刀,何某永持拖布,何某永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曹某德轻伤二级也不属于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法院最终判决何某永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正确认定。它提醒我们,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进行合理防卫,但防卫一定要控制在必要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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