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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雇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为其养老送终,进而继承其遗产。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创建于2026-04-15 16:11:03
老人李某系A地居民,名下有一套A地房产。2008年,李某与妻子离婚,育有三名子女。因身患尿毒症,李某需定期透析治疗,2019年底,其雇佣石某担任保姆照料生活。2021年初,石某计划返回老家B地,李某决定随同前往,石某承诺为李某养老送终,并将其接到B地共同居住。2021年6月,李某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A地房产赠与石某,石某则需悉心照顾李某,承担其生前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保障其安度晚年,并负责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在B地病逝,石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随后,石某起诉李某的三名子女,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继承A地房产,而李某子女主张《协议》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提交的《协议》形式要件完备,符合《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要求,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石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首先,从费用承担来看,石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连贯,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医及生活用品采购等支出均通过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中“石某承担全部费用”的约定不符,足以证明石某在经济上未履行扶养义务。其次,从生活照料来看,尽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单独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带李某就医、妥善履行照料义务,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情况,可认定石某在日常照料方面也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综上,法院认定石某未切实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无权依据该协议继承房产,最终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其三名子女法定继承。以案为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司法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需满足约定清晰、无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双方签名注明年月日、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同时,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若扶养人未全面履行义务,将无法享有受遗赠权利;若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如放任老人病死、胁迫老人等,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建议,扶养人在履行义务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为老人支付医疗、衣食住行等花销的凭证,避免与老人财产混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证明自身已按约定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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