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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宣导(五)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包括:(一)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二)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前款第一项所列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逐一、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并将其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前款第二项所称最终有效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处分信托财产、决定信托财产的投资、决定信托分配方案、变更或者终止信托、变更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条件)、任命或者变更受托人。对于信托设立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未列出明确具体受益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记录受益人的范围(如受益人的类别,或者指定权范围内的潜在受益人)。对于以金融机构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的低风险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时,如针对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措施,将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